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尚存不足
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依托互聯網平臺的新就業形態不斷壯大,諸如人們熟悉的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間,在網絡零售、移動出行、線上教育培訓、互聯網醫療、在線娛樂等行業,越來越多的勞動者跳出傳統的勞動崗位,依托互聯網平臺實現就業。
這些新就業形態由于就業容量大、進出門檻低、靈活性和兼職性強,已成為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但也帶來了平臺從業者法律身份認定及權益保障的雙重難題。
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肖勝方,今年兩會提出《關于平臺新型從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的立法建議》的提案,他向央視網記者介紹,當前我國用工形態可分為勞動關系和非勞動關系。
與傳統用工企業直接雇傭勞動者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同,平臺以信息服務合同的方式分別連接勞務提供方與需求方。通過信息技術,平臺企業避免了用工主體身份,成功轉化為連通信息的中介。而平臺用工主體地位的虛化使平臺就業關系不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但平臺系統對從業者的操控又使其難以擺脫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換言之,平臺新型用工既非以勞動關系式的‘白’,也非以非勞動關系式的‘黑’的形式出現,而是以介于兩者間的‘灰’的形式出現”
肖勝方表示,對平臺企業進行歸類的困難,與平臺從業者勞動權益難以保障之間有直接關系。“勞動關系或非勞動關系的歸類意味著平臺從業者的勞動權益會進入‘強保護’或‘無保護’的法律格局”,“強保護”模式將使平臺人力成本升高,當前平臺輕資產運營模式將難以實現,促進就業能力受到影響;“無保護”模式將使從業者無力抗拒不公平的平臺規則,使其淪為新技術的工具。
國務院: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在多平臺就業
7月7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會議指出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有利于促進靈活就業、增加就業崗位和群眾收入。會議確定:
(一)適應新就業形態,推動建立多種形式、有利于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勞動關系。對采取勞務派遣、外包等用工方式的,相關企業應合理保障勞動者權益。
(二)企業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制定損害勞動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標。督促平臺企業制定和完善訂單分配、抽成比例等制度規則和算法,聽取勞動者代表等意見,并將結果公示。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在多平臺就業。
(三)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等行業為重點,開展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
(四)建立適合新就業形態的職業技能培訓模式,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補貼。
(五)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
安徽省律協副會長、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主任周世虹律師表示,由于平臺就業者工作的靈活性和特殊性,關于勞動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標應更加具體,“比如以外賣騎手為例,他們一天的工作時長、完成的訂單數量、是否遭到投訴、是否遵守交規等,可能都會被納入考核指標中。”
關于“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在多平臺就業”,周世虹認為這僅適用于上文提及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并不是說每個人可以有兩家以上的工作單位,“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已享有一份社會保障了,假如說他要在休息時間去送外賣,這只能算是兼職,我認為不應再享受(上述福利)。”
此外,有網友表示,“如果勞動者可以在多個平臺就業,是否意味著勞動者在每一個平臺都是零工、兼職的形式,換言之,在每一個平臺的權益都得不到保障?”針對這一問題,周世虹解釋道,職業傷害險可由第三方負責購買戓辦理,勞動者不管為哪個平臺工作,受到傷害都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另外,他提議將來可以制定相關保障機制,“勞動者以一個平臺為主,由該平臺負責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