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正式發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從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將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劃分為四類地區的不同檔次:
第一類,分為2200元、2100元兩檔,分別適用于深圳市、廣州市;
第二類,1720元,適用于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市;
第三類,1550元,適用于汕頭、惠州、江門、肇慶等市;
第四類,1410元,適用于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
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類別 |
月最低工資標準(元/月) |
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小時) |
適用地區 |
一類 |
2200 |
20.3 |
深圳 |
2100 |
20.3 |
廣州 |
|
二類 |
1720 |
16.4 |
珠海、佛山、東莞、中山 |
三類 |
1550 |
15.3 |
汕頭、惠州、江門、肇慶 |
四類 |
1410 |
14 |
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 |
有條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礎上適當上調,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從2011年到2015年,廣東省共三次調高最低工資標準。2017年3月,廣東省將最低工資標準由兩年至少一調改為原則上三年至少一調。
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粵府函〔2018〕1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