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電商經營者不得再以商品已被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要求——這在今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進行了明確規定,前提是消費者要保證商品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進一步完善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對于“拆封不可退貨”的霸王條款給予了明確回應。
《規定》第三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規定將有利于解決現實中‘七日無理由退貨落地難’的問題,對‘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實際執行再添保障,也將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丹解讀說。
此外,《規定》第一條還對“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并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據悉,《規定》自今天起(3月15日)正式施行。
(來源:騰訊網)